很久以来很多的易友打电话,探讨干支作用能不能简化的问题,今天写篇文章作为探讨,并不任何的攻击其它体系的想法,只是就自己的一些观点写出,作为交流。
这个问题对于真正掌握了干支作用规律与阴阳变化的人来讲,简直就是多此一举,为什么这样说?干支作用只是一个表面现象,它的更深层来源于阴阳对立与阴阳转化的条件,不知道这些可以说永远都不会真正掌握干支作用。因为五行的作用关系,与干支之间的作用关系,本身就是两层含义。五行相生、相克存在着条件限制,那么干支之间作用就没有条件限制吗?它们相生、相克的条件与五行之间的条件有什么区别,等等问题不能解决,就不能真正掌握干支之间的作用关系。
最早时我也想对干支的作用加以简化重新规定,这点最早的《生命时空学讲义》上提出过,现在为什么又不提了呢?因为舍去刑冲合害,那么自然就有一些新的规定出来。在实际的教学中发现,大家在自学的过程中已经对他们掌握的根深蒂固,与其废之,来掌握我的新观点,不如顺应大家,对刑冲合害的条件作个规定,这样大家学起来就比较好学,不用在改变思维。刑冲合害是古人对干支之间生克关系的细化,虽然生克可以代表它们,但是它们绝对不能废之。刑冲合害是古人智慧的结晶,是在表示不同的生克现象,古人的思维是经过长时间的积累验证总结而来,而现在的有些论点,为了哗众取宠,吸引大家的好奇心、注意力,不斯踩着祖先的智慧而反过来攻击它们,这些人的道德何在?没有先人的智慧,你学的是什么?你不懂就是不懂,本来命理就不好学,可是你何苦来骂先人而长自己。
易学就在于阴阳对立,刑冲合害不是不能用,而是有着自己独立的使用条件,既然大家已经对它们相见如故,我们为什么丢掉它们。而再来搞一个复杂的未知呢?我还是那句话,如果大家真正掌握了它们作用的规律与条件,你就会知道所谓的简化是多么的可笑,这是因为他没有掌握命理的真意与精华。
易曰“方以类居,物以群分”,干支之间就遵循这个规律。同性相生并存,异性相克,这个同性异性是干支作用的重点。日元是什么特性?它需要什么样的干支作为用神?等等问题不得以解决,有何谈干支的作用?丙午日元旺,以俗论忌见印星,那么甲寅、甲辰、甲午、甲申、甲戌、甲子六个天干甲木的出现一样吗?肯定不一样,不一样到什么地方?这个问题解决了,即使不用大运,你也可以断准流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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